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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子女眼中,繼母屬于外人,沒有祖產的繼承權,事實真的如此嗎?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繼承案件。
- w: G6 E+ W E市民張某的前妻去世后,他和陳某共同生活多年。2015年3月,兩人登記結婚。2016年11月,張某將自家70平方米的安置房登記在自己和陳某名下。2017年5月10日,張某在淮安市某法律服務所見證下,留下遺囑,明確其所有的房產份額歸陳某所有,子女不得找陳某任何麻煩。 0 B5 F- M4 R. [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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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30日,張某去世,但其5個子女并不認同遺囑內容,認為安置房由自家祖屋拆遷而來,作為繼母的陳某沒有繼承權。陳某訴至清江浦區(qū)法院要求繼承遺產。
1 _* Y& D7 T9 f) b$ |7 P v法院審理認為,遺囑僅有張某本人手印,無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親筆簽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故該代書遺囑應認定為無效,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予以分割。 - J9 k/ Q. r! u; e3 i
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給配偶,其余的由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等分。結合雙方協(xié)商的房屋價值,一審判決房屋歸陳某所有,陳某補償5個子女每人3.75萬元。宣判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
4 o( m Z6 r* o0 R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基于陳某年邁無能力給付其他繼承人錢款,經調解,房屋歸張某一個孩子所有,由他支付陳某補償款30萬元,并給其他繼承人每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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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p3 I7 E4 {) W! G* O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庭室法官表示,該案是一起子女和繼母之間爭奪被繼承人遺產的糾紛。據統(tǒng)計,該類案件在繼承糾紛案件中不在少數,被繼承人子女往往不能接受繼母分得財產的事實,認為繼母屬于外人。但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雖是繼母,也同樣享有法定繼承權。
! f4 i1 m3 l# G0 G# P- b- ]+ j來源:中國江蘇網 配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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