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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猥褻、強奸兒童案——老師性侵學生應予嚴懲 簡要案情:被告人程某案發(fā)前系某小學教師。被害人劉某出生于2007年9月27日,被害人張某甲出生于2007年7月25日,被害人張某乙出生于2008年3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出生于2007年6月13日,被害人趙某出生于2006年5月21日,五名被害人案發(fā)前均系某小學學生。 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程某在某小學附近的出租房,經(jīng)營校外輔導班,招收某小學的學生進行課外輔導。2017年暑假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程某在某小學教室、校外輔導班其辦公室及其家中,分別對被害人劉某、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進行猥褻,對被害人趙某實施奸淫。 # w6 B) `+ A; n1 A8 M: A4 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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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裁判:本案經(jīng)過庭審,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舉證質(zhì)證,雙方辯論,在綜合全案證據(jù)的情況下,雖然被告人對猥褻以及強奸的事實均予以否認,但仍作出了對被告人的有罪判決。 被告人程某多次猥褻兒童多人,其中有兩次系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程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程某所犯兩罪依法均予以從嚴懲處。被告人程某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程某多次實施猥褻兒童罪行,歸案后僅如實供述一起猥褻兒童的事實,其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明顯重于已交代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程某交代的一起猥褻事實應認定為坦白的辯護意見,不應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猥褻兒童罪、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盱眙縣人民法院在綜合全案證據(jù)的基礎上,判決:一、被告人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二、禁止被告人程某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與教育相關的職業(yè)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該案現(xiàn)已生效。
7 n( }7 |4 B/ [$ x審理思路:本案中,被告人僅承認一起猥褻事實,而對于其他犯罪事實均不予認可,承辦法官綜合全案證據(jù),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 雖然被告人程某拒不供認強奸事實,但經(jīng)審查,本案發(fā)案正常、自然,被害人陳述取證程序合法,陳述內(nèi)容較為清楚、也符合常理,陳述中的細節(jié)得到了相關證人證言的印證,婦科檢查結果也間接印證奸淫事實的成立,被害人的陳述符合完整性、印證性、合理性等條件,應予以采信。 案件啟示:本案是一起輔導老師猥褻、強奸學生的案件。教師本應教書育人,護苗成長,本案被告人卻利用教師身份,多次猥褻、強奸未成年受害人,應當受到嚴厲懲處。雖然被告人楊某對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但綜合分析全案證據(jù),能夠形成證據(jù)鎖鏈,證明被告人楊某確有猥褻、強奸行為。 . ^) e8 I% a/ f+ s6 {
考慮到被告人系教師身份,并且對學生進行強奸,多次對學生進行猥褻,拒不認罪等情形,在作出有罪判決的同時,還禁止被告人楊某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與教育相關的職業(yè)五年。 未成年人的身體和智力的發(fā)育尚不健全,體力較弱,性權利的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較低,這決定了社會必須給予特殊的保護。該案旨在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懲治掩蓋在合法身份下的“隱形犯罪”,為預防與減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發(fā)生搭建保護網(wǎng),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來源:淮安中院 8 G9 a9 w' p) N' ?0 M+ Q0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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