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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離婚案件,酌定犯重婚罪的男方給予女方損害賠償金5萬元,并對夫妻共同財產50.8萬元作出“女方分得35萬元、男方分得15.8萬”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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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系淮安首起適用民法典對有過錯方少分財產的離婚案件。案件當事人于2004年登記結婚,2006年生有一子,婚后兩人相處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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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間隱瞞其已婚的事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生育一女,被法院以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女方于2019年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 u0 l' a# w) ]+ z: I訴訟過程中雙方同意離婚,均陳述無共同債務,一致同意婚生子由女方撫養,但就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產生爭議。
" O: ^ v4 o0 s1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并確認婚生小孩由女方撫養,酌定男方每月給付女方子女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滿18周歲且能獨立生活時至,并明確了探望的具體方式。 6 Z& A" N3 X! W2 C5 T
* u& _# G+ A0 o夫妻共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賣,清償債務后尚有余額50.8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雙方均分該款項,男方一次性給付女方賠償金5萬元。女方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男方凈身出戶。
3 X) a: h, f) _3 D' t淮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育子女,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依法酌定男方給予女方損害賠償金5萬元,并對夫妻共同財產50.8萬元,作出“女方分得35萬元、男方分得15.8萬”的判決。
% ~$ T4 w% R7 X$ O, s% _淮安市中級法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審判庭庭長沙瑞新解釋說,按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Z* p9 l4 {/ ~; L5 Z% P! p' \" ^來源:淮海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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