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特藍郡某門面房漏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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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胡女士拿出自己多年打拼的積蓄購買了淮安區亞特藍郡二號樓某門面房,期待將此房租出后提高生活質量。
兩年前,胡女士接到租戶的電話反映:“門面房屋面漏水,外面下大雨,家里下小雨!”胡女士聽聞,一下子懵了:新房屋面漏水,真讓人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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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胡女士向物業反映情況,物業承諾會盡快維修處理。然而一拖就是兩年!這就是物業口中所謂的“盡快修理”。
前不久,該門面房再次租出。租戶發現:剛裝修好的房子又漏水!
屋頂的混凝土腐蝕、剝離,頂層更是積水嚴重!
租戶抱怨,房主煩惱,投資一大筆資金竟是如此質量!胡女士表示:希望相關部門能引起關注,開發商、物業能承擔責任,早日解決房屋漏水的問題!
據建設部頒發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也明確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保證交付使用的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如在保修期內,房屋確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即使房屋已經通過相關行政部門的驗收,也并不能否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的客觀事實,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進行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質量堪憂,滲水嚴重!物業拖拉不辦實事!這樣的房子誰還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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