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李某、雍某、林某、張某,被判刑!
日前,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集中審理了四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四名被告均來自市區同一個菜場的水發區攤位,他們無視他人生命健康,不同程度地在所銷售的水發魷魚中添加甲醛,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根據公訴機關指控,四名被告人李某、雍某、林某、張某均在市區某菜場水發區攤位銷售水發魷魚等食品。四名被告人在明知國家禁止在魷魚等水發產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的情況下,為防止魷魚腐爛變質,仍在魷魚中添加甲醛。2021年4月27日,正在攤位銷售魷魚的李某被清江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現場查獲,經檢測,李某當日銷售的水發魷魚中甲醛含量為91.82mg/kg;同一天,該菜場另一水發區攤位經營戶林某銷售的水發魷魚中也被檢測出含有甲醛,經檢測,甲醛含量為216.16mg/kg,后經搜查,在林某住處查獲25公斤加工用液體,經檢測,均含有甲醛成分。
2021年6月1日,還是在該菜場,清江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抽檢中仍發現有經營戶在水發魷魚中違規添加甲醛,其中,被告人雍某售賣的水發魷魚中甲醛含量為7501mg/kg,被告人張某售賣的水發魷魚中甲醛含量為3283mg/kg。
公訴機關認為,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四名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銷售給消費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承擔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公開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判決四名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5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運輸等相關行業,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公訴機關對四名被告人提出量刑意見,建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判處雍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林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
四起案件將擇期宣判。
來源:淮水安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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