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男子替人擔保民間借貸執行案件被執行
“我是保證人,也不是被執行人,你們為什么要帶我來......”這是發生在漣水法院執行現場的一幕。王某和魯某民間借貸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首次執行過程中,林某為其提供保證,保證在責任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后因被執行人長期下落不明,該案件一直未按約履行。
10月28日,經申請執行人舉報,保證人林某被轄區派出所控制后,當晚被送到我院執行局,經值班人員耐心釋明和協調,在當晚11點多,林某聯系其朋友到法院支付69000元,將該執行案件執行標的全部兌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關于執行擔保的規定,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的,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來源:漣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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