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院通報!
淮安中院12月28日通報一起典型案例簡要案情
2021年11月16日凌晨1點,張某受王某邀請至某酒吧飲酒,后李某至該酒吧共同飲酒。
凌晨4點,張某醉酒駕駛李某的摩托車,并搭載李某沿清揚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和平路交叉路口南側時,碰撞到甲停放在道路西側停車泊位內的小型轎車后,車輛失控向北沖入有軌電車軌道內,造成張某、李某受傷,兩車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
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甲無責任。
后張某的母親A將王某、李某訴至法院,A主張因張某死亡造成損失共計1288713元,要求王某、李某連帶承擔30%的賠償責任。王某、李某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李某等人受王某邀請至酒吧共同飲酒。張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在當日凌晨1點自愿與王某、李某共同飲酒至凌晨四點,在過量飲酒的狀態下,放任自身安全,無證駕駛摩托車而發生交通事故,對其死亡后果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王某作為酒局的組織者、共飲者,在酒局結束之后,明知張某已經處于過量飲酒的狀態下,未能及時阻止張某駕駛摩托車,未將張某安全護送回家,自身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某在酒局結束之后,看到張某已經明顯喝多的情況下,未能拒絕張某駕駛摩托車的要求,將摩托車交由一個無駕駛資格且又明顯過量飲酒狀態的人駕駛,放任他人及自身安全,直接導致張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李某應對張某的死亡后果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因此,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及損害后果,法院依法酌定王某承擔5%的責任,李某承擔15%的責任,其余責任由張某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A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共64436元,李某賠償A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共193307元。
法官說法
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共同飲酒中,由于共飲者實施飲酒的在先行為,產生一種在后的保護義務,即共飲者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的發生。
如果共飲者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一定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者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飲酒要文明、適度,以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同時,酒后一定要互相照顧,保證安全到家,不駕駛交通工具,避免因飲酒造成意外的發生。
來源:淮海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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